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

2017年5月4日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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