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01]319号),此文件已被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代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1983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准的各种保险。
本条例中的保险事故,是指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三条 财产保险的投保方(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称被保险人),应当是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或者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投保方向保险方申清订立保险合同,负责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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