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01]319号),此文件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1984年1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有计划地发展农副业商品生产,安排好市场供应,协调产、供、销之间的关系,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明确经济责任,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依法成立的国营农场、  农村社队、  国家规定的农副产品收购单位、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之间签订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个体经营户和农村社员、重点户、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应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订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符合国家政策,  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

  第四条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在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时,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可组织签订包括农副产品收购和生产资料供应两方面内容的结合合同。

第五条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依法订立后,  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双方必须恪守信用,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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