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3年1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第16号),此文件已无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第72号

1997年7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者按照有关协议规定的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包括初加工制品),视同国内产品,属于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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