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2017年修订)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2017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2021修订)》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1]172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2017年修订)

2017年6月17日

  (2017年6月17日第六次会员大会修订通过,2017年6月28日民政部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SAC。

  第二条 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保证正确政治方向。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协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证券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二)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执业注册;
  (三)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岗位专业人员的资质测试或胜任能力考试;
  (四)负责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进行注册和自律管理;
  (五)负责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后备案和自律管理;
  (六)负责场外证券业务事后备案和自律管理;
  (七)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协会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自律管理职责:
  (一)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督促会员履行社会责任;
  (二)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
  (三)推动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推动会员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科学技术奖励,组织制订行业技术标准和指引;
  (五)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
  (六)对会员及会员间开展与证券非公开发行、交易相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七)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

第九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构成。

  第十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从事证券市场相关业务;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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