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75号    

1997年10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现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律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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