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

国发[1991]12号附件3

1991年3月6日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

  第三条 开发区和开发区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按国家科委制定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条 开发区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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