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

201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三、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四、将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