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3年1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第16号),此文件已无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第79号

1997年8月14日

甘肃、陕西、四川、贵州、云南、河南、湖北、湖南、山西、山东、辽宁、重庆、新疆、广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关于“九五”期间对三线调整单位继续实行扶持政策建议的通知》(国办发[1996]9号)的精神,为保证“九五”期间列入国家计划的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包括“八五”结转的收尾搬迁项目)顺利进行,使其调整搬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现对“九五”期间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和“八五”期间结转未完工搬迁投资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线脱险调整项目中的工业生产设施,按主要产品的经济规模和国家产业政策实行降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即:除应享受零税率的投资项目外,对按规定适用  5%税率征税的项目,减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适用15%税率征税的项目,减按  5%税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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