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3年1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第16号),此文件已无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第7号

1997年2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宣传文化单位的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宣传文化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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