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7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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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2017年9月1日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法官的条件
  第五章 任  免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七章 法官的等级
  第八章 考  核
  第九章 培  训
  第十章 奖  励
  第十一章 惩  戒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法官考评委员会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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