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7]45号

2017年9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首推以来,通过对11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清理取消一批、改为备案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一批以及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等措施,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现就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点范围和内容
  在深入总结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在天津、辽宁、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10个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上海市改革试点成熟做法。试点期为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和《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已经批复上海市改革试点的11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国务院或部门已取消的事项除外),在上述10个自贸试验区内适用,不再另行发文。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