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第一条第二项“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四条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第八条中“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2017年9月13日

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模式,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号)的精神,现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称代办退税):
(一)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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