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2017年修订)
Measures for the Admission Permission for Railway Transport Enterprises (Revised in 2017) (Only Title Translated)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2017年修订)
Measures for the Admission Permission for Railway Transport Enterprises (Revised in 2017) (Only Title Translated)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2017年修订)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1号

2017年9月29日

  (2014年12月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7年9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营铁路的合法权益,规范铁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
  涉及地方铁路运营事项的,国家铁路局应当邀请申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许可的范围分别为高速铁路旅客运输、城际铁路旅客运输、普通铁路旅客运输、铁路货物运输。

  第四条 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铁路运输经营方式,包括独立、合作、委托以及其他合法经营方式。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担铁路公益性运输义务。鼓励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开放合作,公平竞争,共同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铁路网畅通和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符合规划和国家标准的铁路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满足运输规模需要数量的机车车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三)生产作业和管理人员符合铁路运输岗位标准、具备相应从业资格,且其数量满足运输规模需要;
  (四)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五)具有铁路运输相关的组织管理办法、服务质量标准、生产作业规范;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拟从事高速铁路旅客运输的申请企业,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历,专业技术管理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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