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修订)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

2017年10月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7年8月24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周小川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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