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99年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99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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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主席令[1999]第22号

1999年8月30日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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