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2]8号

2002年1月10日

为促进本市房产物业管理体制的改革,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的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的规定,现就本市公有住房租金和售后公房物业管理费收入的营业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各单位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公有住房租赁收费标准,向本市居民和本单位职工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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