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9号),此文件中《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

2017年12月7日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七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
  增加两项,作为第十一条第十项、第十一项:
  “(十)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务;
  “(十一)与证券登记结算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

  二、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中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中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报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的“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修改为“报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四、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九项修改为:“(九)符合规定的最近1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六)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删去第十二条。
  删去第十四条中的“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删去第十六条。
  删去第十七条中的“保荐代表人”。
  删去第十九条。
  删去第二十条中的“保荐代表人”。
  删去第二十一条。
  第六十三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持续动态的跟踪管理,记录其业务资格、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保荐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
  删去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删去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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