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通知

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

1997年3月27日

  第一条 连锁店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

第二条 连锁店应由10个以上门店组成,实行规范化管理,必须做到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经营管理规范、采购同销售分离。全部商品均应通过总部统一采购,部分商品可根据物流合理和保质保鲜原则由供应商直接送货到门店,其余均由总部统一配送。

第三条 连锁店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构成。  
(一)总部是连锁店经营管理的核心,必须具备以下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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