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此文件已无效。***)

财政部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6]财税字第303号

1986年10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财政部(86)财税字第239号《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已自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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