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此文件执行至1995年12月31日。  现已无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88号

1994年12月24日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的政策:

  一、对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和《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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