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

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
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8]31号

2018年3月1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下称《意见》)要求,“多证合一”改革于2017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为切实解决各地改革不平衡、不协同、不充分等问题,按照李克强总理关于“‘多证合一’改革要有名有实”指示精神,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现就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明确涉企证照事项整合范围
  按照《意见》对整合证照事项条件的要求,经总结各地做法,各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在“五证合一”基础上,将19项涉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企业)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首批实行“二十四证合一”。对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见附件1)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对目录以外符合整合要求的证照事项,分期分批纳入“多证合一”范畴,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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