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改财金[2018]385号

2018年3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文明办、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机场公司,中国民航信息集团、机场公安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大格局的重要指示,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防范部分旅客违法行为对民航飞行安全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加大对其他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现就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提出以下意见。

  一、限制范围
  (一)旅客在机场或航空器内实施下列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编造、故意传播涉及民航空防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
  2.使用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乘机凭证的;
  3.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登机口(通道)的;
  4.随身携带或托运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和管制物品的;在随身携带或托运行李中故意藏匿国家规定以外属于民航禁止、限制运输物品的;
  5.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强行闯入或冲击航空器驾驶舱、跑道和机坪的;
  6.妨碍或煽动他人妨碍机组、安检、值机等民航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或威胁实施人身攻击的;
  7.强占座位、行李架,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损坏、盗窃、擅自开启航空器或航空设施设备等扰乱客舱秩序的;
  8.在航空器内使用明火、吸烟、违规使用电子设备,不听劝阻的;
  9.在航空器内盗窃他人物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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