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2018年3月19日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许可项目及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安全要求。”
  删去第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将其中的“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修改为“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删去其中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删去第四十七条。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的“上级河道主管机关”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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