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1998年修订)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1998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2号》 ,此文件已被废止。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1998年修订)  

1997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7]第77号发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第86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

第三条 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单位(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参加商品展销会展销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下简称参称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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