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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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国发[2003]5号),国家税务总局已取消对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资格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1993]第6号

1993年1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已于1993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

  部长 刘仲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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