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8]157号

2018年6月12日

  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根据《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第90号令)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许可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同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不超过三家托管人。委托多家托管人的,应当指定一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一家托管人的默认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投资额度备案和审批申请、主体信息登记等事项。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单家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备案或审批管理。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取得证监会资格许可后,可以通过备案的形式,获取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或其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以下统称资产规模)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基础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的投资额度不受资产规模比例限制,可以根据其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需要获取相应的投资额度,实行备案管理。

  四、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标准如下:
  (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或管理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外的,计算公式为:等值 1 亿美元+近三年平均资产规模*0.2%-已获取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折合人民币计算,以下简称 QFII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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