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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