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税收征管分工有关规定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税收征管分工有关规定请示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 (国发[2016]38号),此文件已被宣布失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税收征管分工有关规定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94]第100号

  1994年11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税收征管分工有关规定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文件),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对两个税务机构的征收范围作了具体划分,这对于加强税收征管,减少不必要的重叠征收,确保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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