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
Decision of the National Radio and Television Administration on Cancelling Certificates Requested in Some Rules and Normative Document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
Decision of the National Radio and Television Administration on Cancelling Certificates Requested in Some Rules and Normative Document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

2018年10月31日

  《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已经2018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聂辰席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广播电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取消以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

  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7项证明事项材料
  (一)取消《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取消《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设备的证明资料”。
  (三)取消《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