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4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2018年11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
  本办法所称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
  本办法所称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奶畜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
  本办法所称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其中,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为生乳制品。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乳品进口

  第五条  海关总署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乳品安全状况及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首次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其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供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兽医服务体系、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残留监控体系、动物疫病的检测监控体系及拟对中国出口的产品种类等资料。
  海关总署依法组织评估,必要时,可以派专家组到该国家或者地区进行现场调查。经评估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包括相关证书和出证要求,允许其符合要求的相关乳品向中国出口。双方可以签署议定书确认检验检疫要求。

  第六条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经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符合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并能够提供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时应当明确其拟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种类、品牌。
  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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