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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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4),此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将第六十九条中的“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
  (三)将第九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三条
  (二)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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