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9年3月14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汽车售后质量担保行为,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维护汽车市场秩序,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4月13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 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 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wyzlc@aqsiq.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质量发展局,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维护汽车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工作;推动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第三方处理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生产者义务

  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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