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56号

2002年6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一个时期以来,许多地区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在原合同以外大规模追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对这些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否比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102号)的规定,单独计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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