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颁布《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颁布《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08]第51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务院关于颁布《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的通知

1979年9月3日

(1979年9月3日国务院颁发)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是较快地提高出口产品生产技术,改善产品质量品种,扩大出口商品生产,增加外汇收入的有效途径。它有利于发挥我国劳动力、自然资源和生产的潜力,扩大出口货源,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包括军工部门,下同)  要加强领导,解放思想,  千方百计地把这项业务更多更好地开展起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为了搞好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工装配业务,主要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必要时提供某些设备, 由我国工厂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  成品交给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设备的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也可以采取灵活作法,运进的原料和运出的成品,各作各价,分别订立合同,我方赚取差价,用差价即工缴费偿还设备价款。或者由外贸部门同外商鉴订合同,承担加工装配业务,然后组织工厂生产,外贸部门同工厂之间按购销关系办理。  
  中小型补偿贸易,主要是指国家重点的大型补偿贸易项目以外的一般轻纺产品、机电产品、地方中小型矿产品和某些农副产品,由外商提供技术、设备和必要的材料,我方进行生产,然后用生产的产品偿还。补偿贸易原则上要用所产产品偿还,如须用其他商品偿还的,属于中央管理的商品由国家计委及外贸部审批;属于地方管理的商品,由省、市、自治区审批。

  二、对外开展加工装配业务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要以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增加外汇收入为主要目的。开展这项业务,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多搞劳动集约产品,不要片面追求自动化;要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厂房设备,同现有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结合进行。进口设备必须从严控制,凡是能引进技术在国内制造的,不要进口设备,能进口单项设备在国内组织配套的,不要成套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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