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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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

1985年3月22日

  为了适应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和改革外贸体制的需要,根据产品税条例(草案)增值税条例(草案),特作如下规定:

  一、外贸企业(包括工贸公司,下同)和其他单位进口的产品,应依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

  二、下列进口产品,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经国家批准进口的粮食、原糖、化学肥料、农药;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授助的物资和设备;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原材料(包括辅料和包装物料),零部件;
  经国务院和财政部特案批准免税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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