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国发[1989]第28号

  1983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以后,各地都采取了一些措施,加强农林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林特产税)的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一些地区对征收此税的意义认识不足,至今尚未认真组织征收;有的地区虽然征了此税,但税率和核定的计税收入偏低,税收流失较多。为了调节农林特产生产的收入,平衡农林特产与粮食和其他经济作物的税收负担,稳定粮食生产,国务院决定,从1989年起,全面征收农林特产税,并对征税办法作若干改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征收农林特产税意义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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