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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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主席令[2002]第72号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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