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Announcement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2019] No.144 – Announcement on Matters Concerning Adjustments to the Administration of Manifests for Water and Air Transportation (Only Title Translated)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Announcement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2019] No.144 – Announcement on Matters Concerning Adjustments to the Administration of Manifests for Water and Air Transportation (Only Title Translated)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

2019年9月12日

  为确保“两步申报”业务改革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舱单的管理,规范数据申报,简化数据填制要求,保证数据准确,有效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相关物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240号修改)以及关于进出境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相关公告的规定,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已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经海关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二、海关对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进行严格检查,对超过时限传输舱单电子数据的物流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部分水运、空运舱单数据项传输要求作如下调整:
  (一)《原始舱单数据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1、附件14、附件15)。
  1.“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内第一个目的港代码”“ 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内第一个目的港的日期和时间”“货物托运的地点或者国家代码”“货物海关状态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其他数据”的“{7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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