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此文件已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2]81号

2002年6月25日

国家文物局:

根据国务院已批准的《财政部关于国家文物局和国有博物馆接受境外捐赠和追索归还的我国文物入境免除进口税收的请示》,特制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流失境外的中国文物重回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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