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建设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建设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建设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5]第10号

1995年4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引导投资方向,促进房地产建设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现对各类房地产建设进口物资、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环节税)的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和特定区域(经济特区、保税区、国家经济技术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上海浦东新区、国家旅游渡假区)内的生产性项目和高新技术、教育、卫生、科研、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用于出售、转让、租赁的生产厂房、仓储设施建设所需进口的物资、设备,按现行规定可以享受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优惠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并由海关严格按规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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