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发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2008]第516号),该文件已废止。


国务院关于发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发[1983]194号

1983年12月17日

  (通知略)

附件:《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私有房屋的作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直辖市、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城、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  
  前款私有房屋是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城市私有房屋。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城市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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