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5]第34号

1995年12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促进对外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我国制订了一系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扩大对外贸易、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这些政策规定与国际通行规则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的矛盾日益突出。近年来,国务院对一部分进口减免税规定进行了清理、调整,将进口税总水平由42%降到35.9%。但从总体上看,“税率高、减免多、税基小”的问题仍很突出。名目繁多的减免税造成地区间、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地区间经济协调发展。必须加快对进口税收政策的改革和调整,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总水平,取消过多的、不平等的进口税收减免规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国际通行规则,建立统一、规范、公平、合理的进口税收政策,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经济合作,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较大幅度地降低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同时考虑对中央财政的影响和国内产业承受能力,在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关税结构合理化的前提下,将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逐步降低到一般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为此,从1996年4月1日起,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降至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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