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6]14号

1996年3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8号)的规定,凡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货物退税,在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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