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

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01]319号),此文件已被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代替。***
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
1955年1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制度,及时检查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加强国营企业的财务管理、贯彻经济核算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基层企业--指工业、建筑包工、铁路、交通、邮电、民用航空、农业、林业、水利、商业、对外贸易、粮食、供销、银行及其他独立计算盈亏、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的国营企业或建设单位。其具体单位由各主管企业部门与财政部商定。  
  二、主管企业机构━━指管理基层企业的总分专业管理局、总分公司等。  
  三、主管企业部门━━指国务院所属主管国营企业的部、行、局等。
  第三条 基层企业应每月编制月份计算报告,每季编制季度结算报告,每年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并按隶属系统及时报送主管企业机构或主管企业部门。  
  月份计算报告、季度结算报告及年度决算报告概称为决算报告。  
  基层企业如因事实困难,经由主管企业部门商得财政部的同意,可以免编月份计算报告或减少其会计报表。  
  三、六、九、十二月份计算报告和第四季度结算报告应否编送,由各主管企业部门在统一会计制度内规定。
  第四条 基层企业的决算报告,其基本业务部分和基本建设部分原则上应分别编制,具体办法由各主管企业部门在统一会计制度内规定。
  第五条 基层企业办理结束期间,应分别编送决算报告如下:  
  一、在开始结束时,应将全部财务状况编制初步决算报告,送主管企业机构或主管企业部门;此项决算报告系备查性质,不必汇编转报。  
  二、在办理结束过程中,应依照本办法按月、按季、按年编送决算报告。  
  三、在结束完竣时,不论系何月份,应编送该月份所属季度的季度结算报告和所属年度决算报告,以便主管企业机构汇编转报。
  第六条 各级主管企业机构对于所属基层企业上报的决算报告,应予审核、批复,并汇编转报主管企业部门。但对于基层企业的月份计算报告,经由主管企业部门商得财政部的同意,可以不必汇编转报。  
  主管企业机构兼营基层企业业务者,其兼营部分视同基层企业。
  第七条 主管企业部门对于所属主管企业机构和直属各基层企业上报的决算报告,应予审核、批复、并汇编送财政部。但对于主管企业机构和直属基层企业的月份计算报告,可以不必汇编、转送。
  第八条 财政部对于主管企业部门送达的决算报告,应予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通知原送部门。对于年度决算报告并应加注意见转报国务院。  
  财政部审核各主管企业部门年度决算报告完竣后,应加以总结,提出综合报告报国务院。
  第九条 决算报告保存年限规定如下:  
  一、月份计算报告━━三年;  
  二、季度结算报告━━五年;  
  三、年度决算报告━━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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