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  根据1999年1月20日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函字[1999]第2号),此文件已废止。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补充规定》。***)

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1997年12月19日

财会字[1997]第7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办法,现对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清产核资评估增值”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有关清产核资评估的帐务处理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二、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投资评估增值”明细科目,核算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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