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缉私部门罚没收入上交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缉私部门罚没收入上交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缉私部门罚没收入上交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1993]54号  

1993年8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统一各缉私部门罚没收入的上交渠道,整顿缉私秩序,调动缉私部门的积极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缉私部门罚没收入上交办法通知如下:  

  一、公安、工商部门查缉走私、贩私案件的罚没收入由现行的100%交地方财政改为50%上交中央财政,50%上交地方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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