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第289号

1999年12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出口计划内的一般贸易出口柴油恢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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