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

1988年10月3日

  近几年来,全国成立了一大批新的公司,在生产、流通领域中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公司政企不分,官商不分,转手倒卖,牟取暴利。这些问题的存在和发展,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造成社会分配不公,扰乱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严重干扰和阻碍改革。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加强对商品流通的管理,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对各类公司进行清理整顿。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是1986年下半年以来成立的公司,特别是综合性、金融性和流通领域的公司。在此之前成立的公司,凡问题严重的,也要进行清理整顿。通过清理整顿,主要解决公司政企不公、官商不分、转手倒卖、牟取暴利等问题,进一步明确经营方针、经营范围,使之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坚决纠正公司政企不分的问题,取消公司的政府行政职能。除国务院直接授权极少数公司承担某些行政管理工作外,其他所有的公司都不得兼有政府的物资和投资分配、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立项审批、进出口商品和外汇计划审批、行业管理以及其他行政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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