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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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中的第二十条被国税函[2007]629号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废止第十三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1988年12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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